用户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市民“结算水表”以外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改造,则费用由自来水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社会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