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2)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3)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4)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