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1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享受15天或42天产假。广东产假为178天,安徽产假为158天。休产假期间被公司辞退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监督检查包括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订立解除、派遣和工时休假等。
法律分析
一、国家规定的产假有多少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各地区产假的规定(以广东、安徽为例)
1、广东产假多少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80天,合计178天。
2、安徽产假多少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三、休产假期间被公司辞退怎么办?
休产假期间被公司辞退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结语
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以广东、安徽为例,广东省规定女职工产假为178天,安徽省规定为158天。如果在休产假期间被公司辞退,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包括对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的监督检查等。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