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离婚后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办法如下:1、离婚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要回抚养权,如果协商不成的,想要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向起诉变更;2、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存在虐待或其他危害自己成长的情形,或者不再具有抚养子女能力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变更抚养权。夺回孩子抚养权需要的条件如下:1、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2、收入状况,证明自己经济收入状况良好,与对方有差异;3、工作环境,看谁的工作环境更好,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4、居住条件更好,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比如离学校较近,小区配套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那么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5、双方的工作性质,如果一方是摆摊卖早点的,一方是承包房屋工程的包工头,显而易见谁的工作更有利于抚养小孩;6、性格修养,一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7、文化程度,受过高等教育更利于对孩子的教育;8、其它家庭成员状况,比如双方父母基本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后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因生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想要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予以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